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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 工业和民用燃料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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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2-17 10:48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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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地方标准
DB 13/ 2081—2014
工业和民用燃料煤
Industrial fuel coal and civil fuel coal
2014 - 09 - 02发布file:///C:/Users/XIAOLI~1/AppData/Local/Temp/msohtml1/01/clip_image002.gif
2014 - 09 - 12实施
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   发布
file:///C:/Users/XIAOLI~1/AppData/Local/Temp/msohtml1/01/clip_image002.gif

前  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第5.1、5.2、5.3、5.4.1条、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,其余为推荐性条款。
本标准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组织实施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  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。        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武建伟、黄涛、田旭、王政、闫颖、左维华、许海林。
本标准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解释。

工业和民用燃料煤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的范围、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、包装和标识、储存、装卸与运输。
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使用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原料用煤的煤炭产品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;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11  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
GB/T 212  煤的工业分析方法
GB/T 213  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
GB/T 214  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
GB 474  煤样的制备方法
GB 475  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
GB/T 483  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
GB/T 1574  煤灰成分分析方法
GB/T 3715  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
GB/T 19494.1  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:采样方法
GB/T 19494.2  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:煤样的制备
GB/T 25214  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
JJF 1070 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MT/T 1  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
MT/T 748  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
MT/T 925  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
3 术语和定义
GB 474、GB 475 、GB/T 483、 GB/T 37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
工业用燃料煤  industrial fuel coal
用于发电、冶金、供热等工业燃料用途的煤。
3.2 
民用燃料煤  civil fuel coal
用于居民炊事、取暖等燃料用途的煤。
3.3 
型煤   briquette
将粉碎的煤料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(如椭圆形、菱形和圆柱形等)、一定尺寸和一定理化性能的块状燃料,包括蜂窝煤和其它型煤。
3.4 
原料用煤  coal used as a raw material
用化学过程将煤炭转化为洁净的燃料或化工产品所使用的煤。例如:炼焦、造气、液化等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煤。
3.5 
采样  sampling
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。
3.6 
采样基数  base for sampling
实施采样的批煤量。
3.7 
限下率  undersize fraction
筛上产品中小于规定粒度部分的质量分数。
3.8 
落下强度  shatter strength  
型煤抗破碎能力的量度。以一定量的型煤样品,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法,从一定的高度自由落下后大于13mm的型煤块质量占原试验型煤质量的百分数表示。
3.9 
冷压强度  cold compressive strength
型煤于环境温度下在压力试验机上,以规定的均匀位移速度单向施力至开裂时的抗裂强度。
4 产品分类
4.1 工业用燃料煤分为发电用煤和非发电工业用煤。非发电工业用煤是指除发电用煤外,包括冶金、供热等其他行业领域所使用的燃煤,按质量指标分为工煤Ⅰ型和工煤Ⅱ型。
4.2 民用燃料煤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。民用型煤分为蜂窝煤和其他型煤。
5 要求
5.1 发电用煤
发电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。对于特殊设计燃煤锅炉(如设计燃烧高灰分煤等)的电厂,在满足废气排放环保标准的前提下,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。
表1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
  
项目
  
指标
全硫(St,d),%
≤0.80
灰分(Ad),%
≤20.00
5.2 非发电工业用煤
非发电工业用煤,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,其中环京津设区市及河北省重点控制区(即石家庄、唐山、廊坊、保定、邢台、邯郸、定州和辛集)用煤指标应符合表2中工煤Ⅰ型要求,其他区域执行表2中工煤Ⅱ型要求。对于煤质有特殊要求,且具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(如水泥厂等),在满足废气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。
表2 非发电工业用煤质量指标
  
项目
  
质量指标
工煤Ⅰ型
工煤Ⅱ型
全硫(St,d),%
≤0.40
≤0.50
灰分(Ad),%
≤12.50
≤15.50
挥发分(Vdaf),%
≤37.00
≤37.00
5.3 民用散煤
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见表3规定。
表3 民用散煤质量指标
  
项目
  
指标
全硫(St,d),%
≤0.40
灰分(Ad),%
≤16.00
挥发分(Vdaf),%
≤10.00
5.4 民用型煤
5.4.1 民用型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。  
表4 民用型煤质量指标
  
项目
  
指标
蜂窝煤
其他型煤
全硫(St, d)a,%
≤0.40
≤0.40
灰分(Ad),%
≤31.00
≤25.00
挥发分(Vd),%
≤10.00
≤12.00
发热量(Qgr,d),MJ/kg
≥21.00
≥24.00

表4(续)
  
项目
  
指标
蜂窝煤
其他型煤
冷压强度(干煤)b,N/个
直径/边长为100mm:>600
  
其他:>700
>400
落下强度(干煤)b,%
--
≥80
25mm孔径限下率,%
--
≤15.00
注1:a在固硫率达到40%以上时,允许全硫(St, d)≤0.60%。
  
注2:b干煤是指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的试样。  
5.4.2 蜂窝煤的规格质量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表5 蜂窝煤规格质量指标
  
项目
  
规格尺寸,mm
样品质量,g/个
圆形(直径/Φ)
100mm
100~105
≥780
125mm
125~130
≥1250
220mm
220~225
≥4120
正方形(边长)
100mm
100~105
≥1100
150mm
150~155
≥2000
180mm
180~185
≥3000
00001注:样品质量是换算到全水分为10.0%时的质量。
5.4.3 辅料
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、添加剂应无毒、无害、无异味,在型煤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。型煤加工宜添加固硫剂、助燃剂等。
6 试验方法
6.1 煤样的制备
按GB 474、GB/T 19494.2的规定执行。
6.2 全水分的检测
按GB/T 211的规定执行。
6.3 灰分、挥发分的检测
按GB/T 212的规定执行。
6.4 发热量的检测
按GB/T 213的规定执行。
6.5 全硫的检测
按GB/T 214或GB/T 25214的规定执行。
6.6 冷压强度的检测
按MT/T 748的规定执行。
6.7 落下强度的检测
按MT/T 925的规定执行。
6.8 限下率的检测
按MT/T 1的规定执行。
6.9 蜂窝煤的规格质量指标的检测
6.9.1 规格尺寸的检测
采用最小分度值为0.1mm的量具检测。从成品库中随机抽5块,现场测量,取5块蜂窝煤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,并根据数字修约规则保留到整数报出。
6.9.2 样品质量的称量
采用最小分度值为0.1g的量具称量。从成品库中随机抽5块,现场逐块测量蜂窝煤质量,取以5块蜂窝煤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,按照全水分检验结果,将其折算成全水分含量为10.0%时的质量,根据数字修约规则保留到整数。
6.10 固硫率的测定
固硫率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类型
7.1.1 进厂检验
燃料煤的经销企业和使用单位,在燃料煤进厂时,应按表6要求的项目进行进厂检验。
7.1.2 出厂检验
燃料煤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表6要求对燃料煤进行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报告。
表6 检验项目表
  
项目
  
进厂检验/出厂检验
型式检验
工业用煤/民用散煤
蜂窝煤
其他型煤
蜂窝煤
其他型煤
全硫
灰分
挥发分
发热量
冷压强度

表6(续)
  
项目
  
进厂检验/出厂检验
型式检验
工业用煤/民用散煤
蜂窝煤
其他型煤
蜂窝煤
其他型煤
落下强度
限下率
规格尺寸
样品质量
固硫率
00002注:△表示需要检测的项目。
7.1.3 型式检验
燃料煤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按表6要求进行燃料煤的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;
b) 正式投产后,当结构、工艺或主要材料有较大变化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批量生产间断、停产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2 抽样规则
7.2.1 工业用煤、民用散煤
人工采样时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,煤炭机械化采样的方法按GB/T 19494.1的规定执行。
7.2.2 蜂窝煤
7.2.2.1 从蜂窝煤成品库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5块,待直径/边长、样品质量检测完成后或者随机选取其中2块蜂窝煤分别封存,一块进行质量指标检验,一块留存备样。
7.2.2.2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试验时,应重新抽取5块蜂窝煤作为试验用样,以5块的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。
7.2.3 其他型煤
7.2.3.1 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袋/箱及以上样品,按照GB 474规定的棋盘法或者条带截取法缩分出2份,每份质量不小于4.0kg,分别封存,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,一份留存。
7.2.3.2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试验时,从上述抽取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应少于MT/T 748规定的最少试验用样2倍的样品。
7.2.3.3 若需进行落下强度项目试验时,从上述抽取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应少于MT/T 925规定的最少试验用样2倍的样品。
7.2.3.4 若需进行限下率项目试验时,从上述抽取的样品中整袋/箱先进行限下率项目试验,再进行采样。
7.3 判定规则
7.3.1 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
各项指标全部合格,则判为合格;否则,判为不合格;
7.3.2 蜂窝煤
全硫、灰分、挥发分、发热量、样品质量和冷压强度六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,判为不合格
7.3.3 其他型煤
全硫、灰分、挥发分、发热量、冷压强度、落下强度、限下率七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8 包装和标识
8.1 包装
8.1.1 民用型煤(蜂窝煤除外)应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,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有标识。
8.1.2 包装的民用型煤净含量及其标注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。
8.2 标识
8.2.1 标识应采用防水、防腐蚀、不易破损的材质制作,标识内容易于长期保持。
8.2.2 标识应随煤炭产品一起流转。
8.2.3 标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,不应以错误的、易引起误解的或欺诈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煤炭产品,不应标注与产品信息、生产单位信息无关的其他信息。
8.2.4 标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——产品名称;
——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;
——执行标准号;
——生产日期与批号;
——规格型号;
——净含量,单位㎏;
——企业投诉电话。
9 储存、装卸与运输
9.1 煤炭及型煤储存场地应平整、干燥,并有防尘、防雨、防水等措施。
9.2 型煤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不应剧烈碰撞、振动。
9.3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及防遗撒措施。
A  
附 录 A
(规范性附录)
固硫率的测定方法
A.1 测定方法
固硫率的测定采用灰中SO3测定法,即分别测定型煤的全硫和灰中的硫,以灰中硫占型煤全硫的质量百分比表示型煤的固硫率。
A.2 测定步骤
A.2.1 型煤全硫的测定
按GB/T 214的规定执行。
A.2.2 型煤灰中三氧化硫的测定
A.2.2.1 灰样的制备
采用燃烧过的煤灰或实验室模拟燃烧的煤灰。
A.2.2.2 煤灰中三氧化硫的测定
按GB/T 1574的规定进行。
A.2.3 型煤灰中硫的计算
型煤灰中的硫按式(A.1)计算:
    Sa,d= SO3/2.5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A.1)   
式中:
SO3——干燥基型煤灰中三氧化硫的含量,%;
Sa,d——煤灰中硫的含量,%;
2.5——三氧化硫换算成硫的系数。
A.2.4 型煤灰分的测定
具体方法按GB/T 212规定进行。
A.3 固硫率的计算
固硫率计算按式(A.2)计算:
Rs=(Sa,d/St,d)·Ad  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A.2)
式中:
Rs——固硫率,%;
St,d——干燥基型煤中全硫的含量,%;
Ad——干燥基型煤的灰分,%。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00003注:固硫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,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报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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