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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

2016-2-9 16:27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616| 评论: 0

摘要: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提出的工作任务,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,根据《供热计量技术导则》、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等有关技术标准, ...

第五章验收准备与程序 

第十条工程项目法人(项目实施单位)准备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: 

(一)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概况; 

(二)改造项目设计(技术方案)要点; 

(三)项目实施方案; 

(四)工程质量; 

(五)完工决算; 

(六)施工图纸及有关附件; 

(七)建设监理工作报告。 

第十一条由项目法人(项目实施单位)向城市建设(供热)行政主管部门报送“验收申请报告”。 

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: 

(一)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完成情况; 

(二)建议组织验收参加单位、人员; 

(三)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。 

第十二条城市建设(供热)行政主管部门收到“验收申请报告”后,组成验收工作组,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价报告确定验收日期、地点及参加单位等有关事宜。 

第十三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: 

(一)听取项目法人(项目实施单位)“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”; 

(二)听取监理单位“项目监理工作报告”; 

(三)检查工程: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分户计量、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的要求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,对工程量、节能效果系数、进度系数进行核定。 

(四)检查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资料; 

(五)听取专家组或节能测评机构评价报告; 

(六)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“验收意见书”; 

(七)宣读“验收意见书”。 

第六章验收备案 

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项目,城市建设(供热)行政主管部门应将“验收意见书”及有关资料分别报省级建设(供热)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 

第七章附则 

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。 

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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